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斑马线前未减速致行人伤残,家属索赔182万,法
19世纪末期,随着汽车的出现,城市车流滚滚;人们任意穿梭,严重阻碍了交通发展,也加剧了交通事故的频繁发生,为了应对这种情况,人们开始设置一些标志物。
20世纪50年代初期,英国人在街道上设计出了一种人行横道线,由于非常醒目,车辆、行人的安全得到了一定的保障,加之这种醒目的白线类似斑马身上的条文,因此就称为斑马线。
斑马线发展至今,已经被大众广为熟知,就连礼让斑马线也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按照《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虽说有法律条文,也有一道醒目的斑马线,但并非说能遏制所有的交通事故发生。
2018年,就发生了一件不“礼让斑马线”的交通事故,一辆机动车辆和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伤者家属索赔182万元。
事故发生在浙江柯城。
2018年9月,一个很平常的上班日,邵某骑着电动车急匆匆地去上班,在经过斑马线时,一辆机动车辆突然冲了出来,由于两车都没有减速,结果两车相撞,邵某由于没有过多的保护措施,伤得较重。
经鉴定,邵某构成了一级伤残,全身多处骨折,并进行了创伤性脑出血术,发生交通事故后他一直都处在昏迷状态;邵某是家中经济支柱,他一倒下,全家人都不知道该怎么办了,而且邵某现在完全依靠护理,今后的生活难有什么保障。
邵某的家人因此将驾驶机动车辆的席某、保险公司都告上了柯城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827758.6元。
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经过法院调查,席某在事故发生时,机动车辆驾驶证处于被依法扣留、暂扣状态,席某在暂扣驾驶证期间,依旧驾驶车辆,这已经属于一种不合法的行为,而且席某在经过人行横道不减速,并造成了人员伤残情况,存在严重的过错。
保险公司认为,席某在扣留驾驶证期间造成他人人身损害,属于自身过错造成的损害责任,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站在一般人的角度来讲,席某存在主要过错,这点毫无争议,但是保险公司是一种特殊性质的团体,保险公司跟投保人之间也有一种强制的法定义务,我们不能想当然。保险公司的这种想法显然是错误的。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保险公司的立法初衷是保护受害人,因此附加了强制性,在产生损害时,这种强制性责任保险就生效了,它无需去考虑被保险人(加害人)的过错,所以投保人、保险人、第三人之间存在了一种法定责任。
换而言之,保险公司是否需要赔偿,跟机动车辆是否构成侵权无关,一旦损害造成,就已经属于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而席某属于实际侵权人,承担主要责任,但考虑到邵某在驾驶车辆过程当中没有佩戴头盔、也没有减速的情况下,同样存在过错,承担次要责任。
经法院审理,席某作为实际侵害人,承担90%的责任,但考虑到席某的经济能力,席某判赔140万,剩余的款项在保险范围内进行赔偿。
这起交通事故中只是众多交通事故的一个案例,如今随着交通工具的发展,人们的出行方式多样化,安全问题也成了人们所关注的一部分;许多人都抱着一种侥幸心理,认为这个世界这么大,不遵守交通规则的人也有很多,怎么都不会落到自己的头上来。
若是抱着这种侥幸心理,就已经在跨出了“违法”第一步,就算是第一次没有出现意外事故,但是不代表意外事故不会找上你。
遵守交通规则,礼让斑马线,只是踩一脚刹车的事情,最多耽搁两三秒,用这两三秒的时间,也能换一个安全的出行。
我国的斑马线安全文明,确实走了很长的一段路,但法律并不是生来就存在,它的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法律也会不断地进步,就像是斑马线,除了最基本的《道路安全法》之外,各省市也在文明行为中做出了一些规定,处罚机制各有不同,这也是一种文明进步的体现。
文章来源:《中国伤残医学》 网址: http://www.zgscyx.cn/zonghexinwen/2021/1016/86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