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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行节育环取出术造成直肠多发性穿孔
【摘要】原告到被告A医院取避孕环。取环失败后,他去了被告B医院。他被诊断为避孕环监禁和直肠多处穿孔。子宫修复术、盆腔粘连松解术、乙状结肠双腔瘘。”根据鉴定意见,法院判决被告A医院承担原告损害赔偿总额的45%,被告B医院承担2000元。
【关键词】医疗纠纷、医疗过错、赔偿责任、避孕环、直肠穿孔
一、引言
二、基本事实
2016年4月7日,原告到广州市妇产科门诊就诊。被告A医院取得避孕环,但环未果,2016年6月17日,原告再次前往被告A医院妇产科门诊,被告A医院建议原告前往上级医院——一级医院取出宫腔镜,原告于2016年6月21日在被告B所在医院住院,经诊断与节育环嵌顿和多处直肠穿孔有关。被告B医院于2016年6月23日为原告进行了宫腔镜联合探查取环手术。原告于2016年8月1日出院,医生嘱其在术后3至6个月进行乙状结肠造瘘术操作。 2016年12月6日,原告到xx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接受乙状结肠双腔瘘和复合瘘手术。
三个。判决结果
原告于2016年4月7日到被告A的医院取避孕环,取下避孕环失败后,于2016年6月17日到被告B的医院取避孕环。炎症并接受了“腹腔镜手术”。摘除节育环、修复子宫、盆腔粘连松解术、乙状结肠双腔瘘”。2019年1月8日,法院根据综合鉴定意见,判决被告A医院承担赔偿总额的45%。给原告造成损害,被告B医院应承担2000元。
四、讨论
(1)患者认为:原告到被告A医院就诊戴戒指生二胎,经检查身体正常,符合取戒指要求,医生因医生水平太差,两次未能取戒指,被告B所在医院检查原告身体正常,符合取环要求,在取环手术中对原告身体造成其他伤害。 ds按照规定,病历可能会被篡改。两被告对原告遭受的人身伤害负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任何过错。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充分考虑本案客观事实,依法决定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2)医方辩称:被告医院A认为我院负有次要责任。鉴定结果表明,原告的病情极为罕见,原告的工作证明和居住证存在瑕疵。被告B所在医院认为,我单位对原告的诊治没有过错,与原告的损害不存在因果关系。我单位对原告病情了解客观、全面、准确,并严格按照医疗诊疗常规制定手术方案。在整个治疗过程中,没有违反医疗诊疗常规,原告的损害是既成事实。
(3)医学鉴定意见:原告肠破裂修复后伤残等级为十级,子宫破裂修复后伤残等级为十级。被告甲所在医院对原告的诊疗有过错,其诊疗失误与患者的损害存在因果关系。建议法院认定为过错、共同因素或过错、次要因素。被告B所在医院对原告的诊疗有过错。建议法院考虑:无因果关系。
(4)法院意见: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部分支持了患者的诉求。
[参考文献] 1、医疗纠纷:电锯致伤后手术治疗,未及时添加抗生素,导致患者七度残疾。 2、专家助理在医疗纠纷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 3.最高人民法院医案第12号:病历与医疗风险。 4.医疗纠纷:结肠镜检查时,应充分评估患者的病情,避免肠破裂。
文章来源:《中国伤残医学》 网址: http://www.zgscyx.cn/zonghexinwen/2021/0813/83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