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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新版伤残抚恤管理实施细则8月实施 3个方
经济导报记者刘勇
经济导报记者24日山东省政府在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从今年8月1日起,新修订的《山东省残疾人和残疾人抚恤金管理实施细则》正式实施。
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廖发银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实施细则》共8章39条,主要包括六大方面:
p>一是明确适用人员。主要是以下山东省户籍人员:服役期间因战事退出现役的军人、因疾病评估退出现役的伤残军人;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服兵役而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等人员因战争负伤执勤的人民警察;为维护公共秩序打击犯罪分子,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权而致残的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退役军事部门负责人。
二是定义残疾等级的类型。伤残等级分为新设、补发、调整伤残等级三种。新编制是指残疾人民警察、后备人员、民兵、农民工的残疾等级。补编是指未及时评估因战致残的现役军人的伤残情况。退出现役后,确定伤残性质,评定伤残等级。调整是指伤残改变后对伤残等级的调整和评定。
三是规范伤残评定程序。按照个人申请、单位受理、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户籍审查、医疗卫生机构认定、市退役军事部门审查、申请人所在地公示的程序。工作或居住,经省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研究确认 办理。
四是提供残疾的医学鉴定。省级退伍军人事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医疗卫生机构,成立医疗卫生专家组,负责全省伤残医学鉴定工作。其中,职业病、精神疾病伤残状况的鉴定由相应的职业病、精神疾病专科医院进行。
五是加强残疾证、档案、养老金关系转移管理。严格颁发、变更、核销残疾证;建立和保存残疾人人员信息的长期记录。退役或者移交政府的伤残军人,必须及时向户籍所在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转为养老关系。残疾人搬迁户籍时,残疾抚恤金关系同时转移。
六、法律责任细化。对负责或者参与伤残等级评定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违纪违法的,视情节轻重,责令改正,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被追捕;对申请人、残疾人等违法违纪人员,给予警告,停止享受养老金待遇,追回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廖发银说,新的《细则》和原《细则》主要有三处变化:
一是适用人员有所增减。主要是配合其他领域的改革。例如,新的《实施细则》不再对因战负伤的公务员和参加公共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残疾评定(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这些参加工伤保险,按国家规定享受保险待遇);增加了新的特殊情况,例如军事文职人员和消防救援人员。这些人员的伤残评定按照退役现役伤残军人的有关规定进行。
二是大大简化和压缩审批流程和时限。简化伤残抚恤金关系转移程序。退伍军人的养老金关系从军队迁往当地后,一般不再审查。只有当伤残状况与伤残等级明显不一致时,才能对伤残状态进行复核鉴定,进行复核鉴定。以结论为准;省、市、县三级办理时限减半,伤残等级评定时限由国家规定的120个工作日缩短至60个工作日,养老金搬迁退伍军人的关系已从 60 个工作日减少到 60 个工作日。 30个工作日。
三是取消部分证件和申请材料,取消2名以上战友(现场见证人)出具的申请人因战争受伤的证明。取消由证人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人身份证明,相关文本和表格由原来的11种减少到8种。
文章来源:《中国伤残医学》 网址: http://www.zgscyx.cn/zonghexinwen/2021/0708/81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