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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老人坠桥摔成一级伤残,水务所被判赔29万元
北京晚报曾在2018年报道了一名老人因桥栏杆断裂而坠桥、过路的哥奋勇救人的事迹,但少有人知的是,这起坠桥事件还引发了这样一起案件:坠桥导致杨力(化名)四肢瘫痪,构成一级伤残,他将事发桥梁的管理者——大兴区南红门水务所诉至法院,索赔103万多元。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3月9日公布了这起案件的审判结果,南红门水务所被判赔偿杨力29万多元。
杨力诉称,2018年10月3日中午11时许,63岁的他经过青云店政府东侧的小桥时,由于小桥栏杆年久失修,已经失去了栏杆保障行人安全的作用,导致他在通过此桥时掉入河中。
当时,在此赶集的的哥王立武看到这一幕,奋力把老人救上岸,让老人脱离了生命危险。后经医院诊断,杨力的伤构成脊椎脊髓损伤、四肢瘫等,其中,杨力的四肢瘫(肌力3级)被司法鉴定为构成一级伤残。
杨力认为,大兴区南红门水务所是事发桥、河的管理者,由于被告的不作为给自己及家人经济和身心健康造成很大影响,要求被告赔偿103万多元。
南红门水务所答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求,认为被告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事发地位于青云店集市附近,车辆人流比较大,桥栏有随时被破坏的可能,且桥并非通行桥,是为了方便河道的管护而建设的,管理维护义务不能要求太高。
另外,被告还认为,过错主要在原告,原告作为成年人,未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当时原告在倚靠桥栏时,没有事先判断桥栏的稳固性,因此原告对损害的发生应当承担主要过错。
大兴法院审理认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南红门水务所有作为涉案场地管理人,对具有安全隐患的大桥没有尽到安全管理义务,故应对杨力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杨力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成年人,未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在倚靠桥栏时没有事先判断桥栏的稳固性。
法院综合考虑双方过错,参照鉴定结论,南红门水务所对杨力此次的人身损害承担40%的责任比例。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大兴区南红门水务所赔偿杨力29万多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不服上诉,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文章来源:《中国伤残医学》 网址: http://www.zgscyx.cn/zonghexinwen/2021/0311/63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