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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车途中发生事故致朋友一级伤残,无偿代驾好
日前,遵义市一名车主带着两名好友前往北京提车,好友在代为驾驶返回途中发生事故,导致车内另一名好友严重受伤成一级伤残,面临近300万元的后续费用。车主、代为驾车的好友,谁应该为伤者负责?
30多岁的张某与19岁的佘某,均为遵义市新蒲新区人。2019年4月,佘某通过网购方式,帮张某在北京市购买了一辆轿车。之后,张某邀请了邻居何女士,共同前往北京市提车,并与佘某轮换驾车开车回遵义,何女士则乘坐该车副驾驶位置,随车返回。
2019年4月10日7时左右,佘某驾驶该车行至杭瑞高速遵义市凤冈县境内时,突然发生事故撞上边坡,造成车内3人不同程度受伤,其中何女士受伤最为严重。
在遵义医科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65天后,何女士被转入中医特色康复科治疗。期间所产生的医疗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81万余元。经鉴定,何女士为一级伤残。
因赔偿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去年10月,何女士将佘某、张某起诉至法院。
凤冈县法院审理查明,佘某的驾驶行为,张某并未给付报酬,佘某驾驶车辆的行为应属于义务帮工。根据法律规定,被帮工人即张某,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佘某虽系无偿帮工,但结合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来看,交通事故的发生主要系佘某疲劳驾驶所致,佘某本人也存在重大的过失,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悉,该车虽有交强险,但并未购买座位险等商业保险。
综合案件事实,凤冈县法院判决张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佘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因前其二人已分别支付部分费用给何女士,张某仍需支付174万余元,佘某需支付83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张某不服一审判决,并提起上诉。去年12月,遵义市中院对此进行了审理。中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目前,该案已进入执行阶段。
贵阳晚报+/ZAKER贵阳
贵阳日报融媒体记者 黄宝华
编辑 段筠/编审 李枫/签发 蒲谋
文章来源:《中国伤残医学》 网址: http://www.zgscyx.cn/zonghexinwen/2021/0309/6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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