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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在超市被绊成十级伤残,超市管理者被判赔
张先生到超市采购时,被横拉在超市入口处的塑料绳绊倒摔伤。因赔偿问题未得到解决,张先生以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将超市管理者佳乐公司(化名)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26万余元。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佳乐公司赔偿张先生25万余元。
案情简介
原告张先生诉称,2019年8月,他到佳乐公司经营管理的超市购物,在进入超市后右转时,被超市横拉在路上的绳子绊倒并摔伤,当日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后经鉴定张先生构成十级伤残。张先生认为,佳乐公司作为超市的经营管理者,在路上拉绳子的行为属于制造安全隐患,在此情况下未尽到提示说明等安全保障义务,应对其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佳乐公司辩称,公司认可张先生在超市门店摔伤的事实,但是张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自身安全负有注意义务,即便公司应当承担责任,也应承担不超过30%的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事发地点位于超市入口通道处,佳乐公司应当保障入口通道的安全畅通,以确保顾客的人身安全。佳乐公司在入口通道处拉线属于添设障碍的行为,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现佳乐公司作为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未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张先生受伤,应承担侵权责任。在佳乐公司未进行警示的情况下,顾客有理由相信入口通道安全畅通,张先生对于拉线的危险行为不能预见,不存在过错。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来源:北京海淀法院
【来源: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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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伤残医学》 网址: http://www.zgscyx.cn/zonghexinwen/2021/0306/6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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