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封面
电动车与半挂车相撞致电动车驾驶人伤残,拖车
一、两轮电动车夜撞逆停半挂车,电动车驾驶人伤残
2019年9月26日,任某兵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车从裕民机械工业有限公司大门前道路右转弯驶入重庆市九龙坡区巴福镇聚业路聚业三支路。5时10分许,任某兵驾驶电动车撞上由黄某林逆向停放的鄂D***7挂号重型平板半挂车头部,造成任某兵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11月8日,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勤务九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由黄某林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任某兵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同时载明,无号牌二轮电动车符合机动车定义,属于机动车,是两轮普通摩托车。”
牌号为鄂A****9的车辆登记的所有人为腾晟公司,该车在人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交强险的保险期间为2019年9月22日16时起至2020年9月22日16时止。商业三者险的赔偿限额为150万元,并投保了不计免赔率附加险。牌号为鄂D***7挂的挂车登记的所有人为天程公司,该车未单独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后,腾晟公司垫付了1万元医疗费。
二、牵引拖车是否承担赔偿责任起争议
(一)伤者任某兵的理由及请求。《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合法有效,挂车虽然没有购买保险,但其和主车是一个整体。况且保险条款中并未说明主车和挂车分离时,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请求,判令黄某林、天程公司、腾晟公司连带赔偿任某兵损失532228.28元;人保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二)人保公司拒赔的主要理由。任某兵无证驾驶机动车,且观察不周撞到静止停放的挂车,应当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任某兵承担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不公平。涉案挂车并未在人保公司处投保,人保公司承保的主车鄂A****9与本次交通事故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人保公司不应当承担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赔偿责任。
主车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是事故发生时,主车、挂车处于连接使用状态,只有当主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的,保险公司才承担赔偿责任。经查询,同类型案件存在其他不同的判决方法。
九龙坡区法院判决意见基本概括为:
1.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应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挂车不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牵引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牵引车和挂车方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本案任某兵的损失应先由鄂A****9机动车的保险人即人保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
2.黄某林将案涉鄂D***7挂车逆向停放在禁止停车的道路上,对本次事故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腾晟公司作为黄桂林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结合事故发生的原因及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交强险赔偿范围外的部分损失,酌定由腾晟公司承担70%,任某兵自行承担30%。黄某林作为雇员,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存在重大过错,应当与腾晟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天程公司作为鄂D***7挂车的所有人,并无证据证明其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故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3.对于人保公司是否在商业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案涉挂车本身并无动力,只能由其他车辆牵引连接一体使用,其停放在事故地点也是与鄂A****9牵引车连接一体使用时由黄某林驾驶至事发地点,黄某林驾驶鄂A****9的行为与损害后果直接相关。因此,人保公司作为鄂A****9车辆的商业三者险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据此,九龙坡区法院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向任某兵赔偿318104.02元。 2021年1月19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斌斌析案
文章来源:《中国伤残医学》 网址: http://www.zgscyx.cn/zonghexinwen/2021/0302/60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