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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观点医院紧急救治造成伤残死亡如何承担
高法观点:医院紧急救治造成伤残死亡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 《医疗损害责任司法解释》理解适用①
在医疗损害责任司法解释出台前
审判中对于何为“不能取得患者近亲属意见”
分歧较大,往往使医院和医生陷于两难境地
比如这则新闻提到的医生的纠结——
《医疗损害责任司法解释》第18条明确规定了
不能取得患者近亲属意见的几种具体情形
以及紧急救治的责任承担
第十八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且不能取得患者意见时,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不能取得患者近亲属意见:
(一)近亲属不明的;
(二)不能及时联系到近亲属的;
(三)近亲属拒绝发表意见的;
(四)近亲属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情形,医务人员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立即实施相应医疗措施,患者因此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不予支持;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怠于实施相应医疗措施造成损害,患者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
如何准确理解和适用上述条文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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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紧急救治具体情形及责任承担规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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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释义
该条规定的适用前提
本条规定的适用前提应当仅限定在“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意见的”情形。
(一)面临患者生命垂危等紧急情况
医疗机构实施紧急救治行为的前提条件是需要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或者面临同等紧急的情况。患者生命垂危时往往存在意识模糊、认知障碍等,不能正常行使知情同意权,而患者所罹患的疾病或因意外而遭受的损伤客观上需要得到及时救治,否则可能造成更大伤害。
如果患者并未陷于生命垂危的状况,但如果不采取紧急救治措施,可能遭受严重健康权、身体权损害的,也应纳入到本条规定的适用范畴。
(二)不能取得患者意见
如前所述,在患者生命垂危时,通常都很难取得患者本人对是否以及采取何种紧急救治措施的意见。需要指出的是,司法解释虽然没有对患者意见和近亲属意见不一致的情形进行规定,但由于本条解释规定的适用前提,限定在患者本人不能表达意见的情况下,事实上体现了对患者救治措施的决定,患者本人意见应当优先得到考虑和尊重的解释倾向。
不能取得患者近亲属意见的几种具体情形
(一)近亲属不明
在解释该项规定的理解和适用上,应当将全部近亲属均纳入“近亲属”的范畴,而不应仅限于第一顺位的近亲属。近亲属不明而需要实施紧急救治的情况,通常发生在因意外事故而遭受损害的情形。患者本人身份不明,或者不能从患者身上取得任何其近亲属的信息,都应认为属于“近亲属不明”的情形。
(二)不能及时联系到近亲属
该项规定主要体现的是紧急救治情况下,近亲属表达对患者采取何种救治意见的时效性。在适用该项规定时,应当认为医疗机构在判断需要采取紧急救治措施,并与患者近亲属进行联系,但没有能够在采取相应医疗措施所容许的等候时间内联系到患者近亲属时,属于该项解释规定的情形。
(三)近亲属拒绝发表意见
除无法获知患者近亲属信息、无法及时联系患者近亲属外,实践中还存在近亲属拒绝发表意见的情形。
近亲属拒绝发表意见,除了明确拒绝对是否以及采取何种救治措施发表意见外,还应当包括近亲属拖延发表意见以致超出相应医疗措施所容许的等候时间,以及近亲属发表的意见模糊、不确定,在通常意义上不能理解和确定其具体救治意见的情形。
(四)近亲属达不成一致意见
近亲属的范围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即使区分近亲属的顺位,第一顺位的近亲属亦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在出现患者生命垂危的紧急情况时,不排除患者近亲属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出现。在此情况下,医疗机构实际上亦难以获得患者近亲属明确的救治意见。从有利于医疗机构采取紧急救治措施的角度看,应当将其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适用范畴。
文章来源:《中国伤残医学》 网址: http://www.zgscyx.cn/zonghexinwen/2020/1106/51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