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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办
甘肃省人社厅、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近日制定印发《甘肃省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指出,参加甘肃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适用本办法。
《办法》明确,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是指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其病、伤情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满或医疗期终结时,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依据国家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通过医学检查对其身体器官缺损或功能损失程度作出判断的一种综合评定行为。参加甘肃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适用本办法。
《办法》指出,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指导全省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组织实施参加省直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市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并组织实施本地区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办法》指出,职工向单位提出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单位对职工申请进行初审并公示后,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单位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时。
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甘肃省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申请鉴定表》
(二)职工本人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住院治疗有效的完整病历材料(其中精神病患者须提供5年以上、癫痫病患者须提供2年以上的系统治疗病历资料)及诊断证明书。
《办法》明确,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医学检查,作出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有效期为1年。职工就同一病种申请第二次病鉴的时间必须间隔1年以上。病情恶化的不受此限制。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工作人员及参加鉴定的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回避:
(一)被鉴定人亲属
(二)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人员的经治医生
(三)与被鉴定人或用人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
(四)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赵万山
文章来源:《中国伤残医学》 网址: http://www.zgscyx.cn/zonghexinwen/2020/1104/5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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