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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发布 | 我省伤残抚恤出新政
“新修订的《山东省伤残抚恤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将从8月1日起正式实施。”7月24日上午——“八一”建军节前夕,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廖发银在省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发布会上宣布,并对《细则》作了详细解读。
廖发银介绍说,伤残抚恤是国家和社会对伤残人员采取的具有生活保障性质的抚慰形式,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伤残人员政治上的关心和物质上的关怀。伤残人员为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作出了奉献,保障好他们的生活,不断满足他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是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
新修订后的《细则》共八章三十九条,从六大方面作出了新规定,包括适用人员、残疾等级评定种类、残疾等级评定流程、残疾情况医学鉴定、残疾证件档案和抚恤关系转移管理及相关法律责任。
新《细则》与原《细则》主要有三个方面的主要变化:
一是在适用人员方面有增有减,因战因公负伤的公务员及参公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在评残,这部分人员纳入工伤保险范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保险待遇;新增了军队文职人员、消防救援人员评残参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有关规定执行。
二是对审批流程和时限作了大幅简化和压缩。
三是取消了部分证明及申请材料,包括取消2名以上战友(现场目击证人)出具的对申请人因战因公负伤情形的证明;取消证人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证人身份的证明,同时相关文本、表格也由原来的11种压减至8种。
廖发银表示,全省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将认真履职尽责,让广大伤残人员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尊崇感。
Q
新《细则》界定的伤残抚恤适用哪些人员?
A
新《细则》规定伤残抚恤适用人员为具有我省居民户籍的以下人员: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和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的其他人员。
Q
残疾等级评定种类有哪几种?
A
新《细则》界定了三种等级:新办、补办和调整。
新办,指对伤残人民警察、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等进行残疾等级评定;补办,指对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能及时评残,在退出现役后,认定残疾性质、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指对残情发生变化后进行残疾等级调整评定。
Q
如何办理残疾等级评定?
A
新《细则》确定的流程共7个:个人申请、所在单位受理、户籍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查、医疗卫生机构鉴定、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申请人工作地或居住地公示、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研究确认。
Q
如何进行残疾情况医学鉴定?
A
新《细则》规定,医疗卫生机构由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定,并成立医疗卫生专家小组,负责全省残疾情况医学鉴定,其中职业病和精神病的残疾情况鉴定由相应的职业病和精神病专科医院作出。
Q
如何加强伤残抚恤人员管理?
A
新《细则》加强了残疾证件、档案和抚恤关系转移管理,建立伤残人员资料档案并长期保存,残疾军人退役或者向政府移交,须及时向户籍迁入地的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转入抚恤关系。伤残人员迁移户籍时,伤残抚恤关系应同步转移,严格残疾证件发放、变更、注销。
Q
新《细则》明确了哪些法律责任?
A
新《细则》进一步细化了法律责任,对负责或参与残疾等级评定的单位及工作人员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令改正、行政(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申请人、伤残人员及其他人员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分别给予警告、停止享受抚恤优待、追回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文图:向阳
文章来源:《中国伤残医学》 网址: http://www.zgscyx.cn/zonghexinwen/2020/1030/50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