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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内的伤残等级与伤残军人证上的等级不符解
作者|灰灰菜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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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军路,我是一名2009年退役的伤残军人,因近期办理伤残相关的业务需要提供档案中的部队证明和病历等材料,我去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局,他们在查阅我的档案时发现这些材料都没有(当时退役时是交给安置地民政局管理的,我怀疑是他们给我弄丢的),在退役军人登记表上显示一个残废等级为三级,而我的残疾军人证上却是四级,导致我要办理的业务无法完成,而且他们对我的残疾军人证存在疑问,让我去重新鉴定伤残等级,我想问这合理吗?
答复(本期由灰灰菜编辑解答):
你好战友,军人在退役时档案在移交给地方之前,是会由本人当时所在单位进行初步的整理和审核,如果发现存在问题会及时给你通知,而你的档案按照自己所述当时退役后就由安置地民政局保管。
至于是否是有关部门遗失,这里无法对其作出认定。对于你现在面临的问题,你可以让档案保管的有关部门查看档案目录中是否有“病情鉴定和评残材料”这一条,这里的材料主要包括:
军人体系医院或上级医院诊断证明;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表;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等。
再者,就是档案中你的残疾等级与残疾军人证上所显示的等级不相符的问题,他们给你的是合理的。
根据你的实际情况,小编咨询了相关部门,他们的一般处理方法为:像你这种情况,如你主张自己享受的是某等级伤残待遇,那么你就需要按照《伤残抚恤管理办法》规定提供如下材料:
1、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2、原始病历和医疗诊断等佐证材料。待材料齐全后,上交给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他们会逐级上报,给你积极协调解决。如你不能提供上述材料,也可以提交申请,在指定医疗机构重新鉴定伤残等级,来确保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文章来源:《中国伤残医学》 网址: http://www.zgscyx.cn/zonghexinwen/2020/1030/49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