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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预计2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管理的伤残抚恤工作,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符合下列情况的中国公民:
(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三)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四)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列第(三)、第(四)、第(五)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为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第三条 第二条所列人员符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有关政策中因战因公致残规定的,可以认定因战因公致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因战、因公致残:
(一)因犯罪致残的;
(二)因醉酒或者吸毒致残的;
(三)自残的;
(四)因过失致残的;
(五)其他不符合因战因公致残情形的。
第四条 伤残抚恤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有关评残程序和抚恤金标准。
第二章 残疾等级评定
第五条 评定残疾等级包括新办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
新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外的人员认定因战因公残疾性质,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能及时评定残疾等级,在退出现役后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认定因战因公性质、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是指对已经评定残疾等级,因原致残部位残疾情况变化与原评定的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人员调整残疾等级级别,对达不到最低评残标准的取消其残疾等级。
属于新办、补办评定残疾等级的,申请人应当在因战因公负伤或者退出现役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3年内提出申请;属于调整残疾等级的,应当在上一次评定残疾等级一年后提出申请。
第六条 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帮助申请,下同)申请评定残疾等级,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及时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出具书面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审查。
没有工作单位的和以原致残部位申请评定残疾等级的,可以直接向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供以下真实确切材料:书面申请,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复印件,退役军人证(退役军人登记表)、人民警察证等证件复印件,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
申请新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交致残经过证明和医疗诊断证明。致残经过证明应包括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执行公务证明,意外事件的认定书、调解协议书、民事判决书、医疗事故鉴定书等证明材料;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或者为维护社会治安同犯罪分子斗争致残证明;统一组织参战、参演、参训和执行军事勤务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应包括加盖出具单位相关印章的门诊病历原件、住院病历复印件及相关检查报告。
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交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档案记载是指本人档案中所在部队作出的涉及本人负伤原始情况、治疗情况及善后处理情况等确切书面记载。职业病致残需提供有直接从事该职业病相关工作经历的记载。医疗事故致残需提供军队后勤卫生机关出具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原始医疗证明是指原所在部队体系医院出具的能说明致残原因、残疾情况的病情诊断书、出院小结或者门诊病历原件、加盖出具单位相关印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
申请调整残疾等级,应当提交近6个月内在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就诊病历及医院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证明现残疾情况与原残疾等级或者原残疾情况明显不符。
文章来源:《中国伤残医学》 网址: http://www.zgscyx.cn/zonghexinwen/2020/0710/3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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