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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破解“三无”和“老病伤残”刑释解教人
近年来,随着政府职能的转换、城市化建设的加快和社会价值观的多元,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面临诸多新的挑战。其中,监所“三无”和“老病伤残”服刑在教人员释放解教的衔接安置问题尤为凸显,多年来逐渐形成了监所释放难、地方安置难和刑释解教人员融入社会难等工作瓶颈,不仅给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教育改造和安置帮教工作职能增加了负担,也直接影响了首都社会的安全稳定。
自2010年以来,北京市司法局紧紧围绕司法部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创新社会管理、维护首都安全稳定的要求,认真分析“三无”和“老病伤残”刑释解教人员安置难的成因,全面梳理近年来的实践经验,克服重重困难,采取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工作措施,在实践中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一、“三无”和“老病伤残”刑释解教人员安置难的成因
“三无”人员是指无家可归、无亲可投、无生活来源的刑释解教人员。“老病伤残”人员是指因年老、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伤残等原因难以自行返回户籍地,且无亲属或亲属不接纳的刑释解教人员。 “三无”和“老病伤残”人员衔接安置难产生的原因,一方面是受近年来社会发展、政策调整的影响,另一方面也源于监所、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地方政府之间,上述政府部门与这些人员亲属之间的观念差异与利益冲突,以及政策机制的缺失等等。具体包括:
(一)监狱、劳教机关
一是认识有误区。部分监所干警在工作中依然或多或少地存在着“关起门来是老大”的错误思想,片面地认为对罪犯的刑罚执行就是单纯的在监改造、到期释放,没有充分认识到顺利释放和安置对于巩固教育改造成果、预防重新违法犯罪的重要意义。在这一错误认识的影响下,部分监所干警在与地方政府、区县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配合上缺乏积极性、主动性和协调沟通意识,不能及时与地方形成工作合力,具体体现为提供服刑在教人员信息不全面、通报预释放解教人员名单不及时、协调工作简单生硬等。
二是措施不到位。在教育改造过程中,针对“三无”和“老病伤残”人员没有采取有针对性的衔接工作措施。表现为不注重核实人员基本信息、不注重积累亲属情况、不注重留存诊疗记录、不注重提前与地方沟通联系等。
三是管理不精细。在传统改造模式下,监狱改造主要解决罪犯的普遍性问题,教育管理多采用千人一面、千篇一律的方式进行。鉴于“三无”和“老病伤残”人员群体的特殊性,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如对患病的服刑在教人员及时通知家属探视;对由于监所管理存在过错导致受伤致残的服刑在教人员提前化解矛盾等。由于一些监所工作不细致、不到位,导致家属不满意,释放时以此为由拒绝接收,甚至转化为长期缠诉缠访案件。
(二)区县司法行政机关
一是思想上有畏难情绪。“三无”和“老病伤残”人员接收后,往往面临着临时安置、住院就医、拆迁补偿、接续社保、涉访涉诉等多方面的后续问题,需要区县司法局组织多家单位反复进行协调,甚至需要协调街乡镇党委政府垫付救助经费或解决临时住房,司法行政机关无疑会感到工作难度大。特别是少数区县党委政府领导认为接收“三无”和“老病伤残”人员是为本地区增加治安风险和财政负担,是吃力不讨好的工作,更加重了这些区县的司法行政机关的畏难情绪。
二是行动上缺乏主动性。个别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三无”和“老病伤残”人员衔接安置问题不主动研究、积极协调,具体表现为在接到监所提供的重点人员情况后,不及时组织入监帮教、不提前筹划安置措施、不耐心做通亲属工作、不针对矛盾疏导化解。在人员出监后工作陷入被动时,则采取拖拉、推诿、矛盾上交等方式被动应付,致使小事拖成难事,引发“三无”和“老病伤残”人员缠访闹访。
三是工作上不细、不实。在与“老病伤残”人员亲属的沟通过程中,一些司法局、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多采取电话沟通的形式。特别是在亲属口头承诺接收人员后,工作人员就不再上门面对面进行核实了解。由于对亲属的思想工作没有做实、做透,导致“老病伤残”人员释放当日亲属临时变卦拒绝接收,造成各方工作的被动。
(三)地方政府
一是不重视。部分区县、街乡镇党委政府领导认为“三无”和“老病伤残”人员的衔接安置工作是“小事”,接收“三无”和“老病伤残”人员是“顶雷”,没有认识到地方党委政府对“三无”和“老病伤残”人员衔接安置工作负有首要责任,也没认识到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对维护地区社会稳定的重要意义。
文章来源:《中国伤残医学》 网址: http://www.zgscyx.cn/qikandaodu/2021/0119/5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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