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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卸货造成伤残,是承揽还是雇佣关系
因卸货造成伤残,是承揽还是雇佣关系【案例】家住河南西峡县米坪镇的青年农民张刚(化名)于2004年农历1月21日夜11时许,在米坪镇开办一日杂门市的武小刚(化名)进了一车货回来后,打电话让张刚和毕某去帮忙为其卸货,按每吨8元给付报酬,张刚在上车解绳时,一脚蹬空从车上摔了下来。摔伤头部腰椎,住院21天,花费医疗费2503.20元,后经法医鉴定张刚的伤情为腰椎骨折构成轻伤一级,伤残九级;脑损伤致智力缺损构成八级伤残。为此,张刚状告武小刚以当时卸货时天黑,门口没有路灯,卸货时看不清货物造成此事故的发生。张刚在诉请中也认为自己有一定的责任,为此要求武小刚承担60%赔偿责任。要求法院判决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及两个女儿的抚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98元。被告武小刚在法庭上辩称:我找张刚为我卸货,每吨货8元钱报酚|'他负担将货卸到我指定地点,我与张是一种承揽关系,而不是雇佣关系,我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张刚称当时店外未开灯不属实,当天晚上车到门口后,我妻子就将门口30的大灯、小灯全部打开了,且灯光很亮,张刚从车上摔下,是因为其自身不小心所致,所以我不应当承担责任。张刚小女儿已被郭某所领养,张刚对其未尽实际抚养义务,因此也无权要求我赔偿其小女儿的抚养费。【审判】西峡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20日开庭审理了此案。该院审理认为:原告受雇佣于被告,且在雇佣活动中受伤,作为雇主的被告应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作为成年人,且长期从事卸货工作,由于自身未尽到注意义务,也应承担其相应责任,故被告应按其所承担的60%责任比例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针对原告的具体诉讼请求,原告诉请残疾赔偿金,考虑原告的受伤部位和目前恢复状况,原告伤残的赔偿比例应按30%为宜,原告同时诉请被抚养人张某的抚养费,被告辩称张某虽系原告婚生女,但早已被他人收养,已不是原告的实际被抚养人,故不应承担张某的抚养费,原告称张某虽在其亲戚郭某家生活,但是原告委托其代养,且提供了县公安局常住户口登记本,证实了原告与张某系父女关系,被告亦cHlNESEWoRKERs寺甄≯L·维权·未提供民政部门的收养关系证明,故对被告辩称理由不予采信,被告应承担原告婚生女张某的合理抚养费,原告诉请精神抚慰金,考虑到原告的伤残程度和其过错责任,应以2000元为宜。原告未向本院提供其实际住院天数为23天的证明,应以被告认可的21天为准。原告诉请交通费300元,但仅向法院提供150元票据,法院对此150元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于6月20日做出如下一审判决:被告武小刚赔偿原告张刚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元、大女儿张某的抚养费、小女儿张某的抚养费,以上共计.16元,另支付原告张刚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共计.16元。【评析】法院根据原、被为被告卸货,二者都被被告雇佣,原告和毕某的卸货行为是受被告约束,如果原、被告之间是一种承揽行为,原告作为承揽人,是其自己完成卸货还是和其他人共同完成无需被告约束;②原告卸货怎样卸,卸货后放在何处均受被告方指示安排;③从劳动报酬的给付看,按原、被告约定每吨3元,原告从中未赚取任何利润,作为双方约定的报酬按3元/吨仅是雇主和雇员约定劳动报酬给付的一种方式。而作为承揽关系一般情况下承揽人要承担风险责任,告的诉辩称,确定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与被告是属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合同关系,被告应怎样担责?针对本案争议焦点,评析如下:原告认为是被告雇佣其和毕某为其卸货,在卸货过程中因被告未开路灯,其在解绳过程中踏空造成损害,被告作为雇主应对原告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认为原、被告之间是一种承揽关系,原告承揽卸货,被告按双方约定支付其报酬,原告作为承揽人在卸货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被告无过错,原告应自负其责。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是属于一种雇佣关系,表现在:①原告与毕某一同因此承揽人获取的报酬要高于一般劳动力支出而获取的报酬,原告和毕某获取的劳动报酬是对等的,原告从中并未赚取一定的利润。从以上三个方面来看,原、被告之间是一种雇佣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本案中被告对原告所受伤害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作为成年人,长期从事卸货工作,应当对卸货工作比较熟练,自身未尽注意义务,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原告称当晚卸货时,被告门前灯未打开,对其工作造成不利环境,但被告提供的开货车的司机刘某证言、对王某、白某的调查笔录等证实被告家门口当晚开灯的事实,法院予以采信。因此,被告和原告应对本次事故承担主次责任,责任比例以6:4为宜。综上分析,法院依据有关法律作出如上判决是于法有据的。王玉信栏目主持:王升华31·工会热线·中瑷≯人 cHlNESE woRKERS32以“关爱生命,关注安全”为主旨的安全文化,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作为煤矿企业要实现长治久安,安全发展,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目标,大力弘扬安全文化,着力推进安全理念创新,普及安全知识,提升安全素质,完善安全制度,落实安全责任,规范安全行为,努力构建安全文化建设体系,为促进企业安全健康发展,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精神动力和思想保证。一、加强安全文化建设,创新安全先进理念安全文化是安全生产在意识形态领域和人们思想观念上的综合反映。安全文化建设是以提高全员安全素质为目标,组织开展一系列宣传教育活动,旨在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安全理念,遵章守法的管理理念,安全操作的工作理念,提高企业及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提高广大职工群众自我安全保护技能。(一)解决好安全理念问题。思想是行动的先导,要建设富有特色的安全文化,解决好安全理念问题至关重要。各级安全管理者要把安全放在“高于一切、重于一切、影响一切”的位置,要突出“以我为中心”的安全教育,注重引导,培植广大职工对安全与健康的自愿、自需、自求意识,克服呆板生硬、自上而下的“填鸭式”教育,积极提倡“以人为本、文化先导”管理理念,把“安全第一”作为煤矿安全生产的首要价值取向,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生产第二”的全新安全理念,并将其细化量化为各个岗位精细化管理的岗位标准,把“安全第一”的思想变为现场实际操作的规范、守则,坚决做到不安全不生产,先安全后生产。在任何形势、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任何条件下都不能动摇,切实把安全责任和工作措施落实到每一个单位、每一个专业、每一个环节、每一个人,牢牢把握安全工作的主动权,真正使先进的安全理念为广大职工群众所接受,并转化为安全生产的动力。(二)发挥好理念先导作用。心态安全是安全生产健康发展的基础和前提,最能体现安全意识。无论是管理者还是普通员工,只有心态安全才能行为安全,才能保证安全制度落到实处。以安全价值观为核心的安全理念是心态安全文化建设的灵魂。追求健康是人人有之的基本需求,可是为什么在一些单位“三违”现象屡禁不止?最根本的问题就是观念问题,就是没有树立正确的安全理念。比如,一些企业盲H追求效益,强迫或诱使职工拼设备、拼体力、违章冒险蛮干;又如,上级组织安全大检查是帮助下级查出隐患,预防事故,这本是好事,可有的单位往往百般应付,唯恐查出什么问题,查出问题便想方设法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再如,“我要安全”本来应是职工的内在需求,可现在却变成了管理者强迫被管理者必须完成的一项硬性指标。因此,如果上述错误观念不破除,正确的安全理念不树立,安全生产建设就永远是一句空话。二、加强安全文化建设,建立安全管理机制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加强制度建设,是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的重头戏,要通过安全基本制度建设,体现安全基本理念,承接国家安全生产法规要求,明确企业内部安全生产规章,实现安全生产管理进程,形成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支撑。(一)坚持以先进的安全制度为保障。坚持“以人为本”的安全管理理念,并不是说什么安全操作都是由职工自己作主,各级管理人员可以放任
文章来源:《中国伤残医学》 网址: http://www.zgscyx.cn/qikandaodu/2021/0105/5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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